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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布《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(截至2022年6月30日)》的通知

时间: 2022-08-04 16:14 来源: 太仓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: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》(苏财综〔2022〕19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我们编制了《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(截至2022年6月30日)》及《太仓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(截至2022年6月30日)》(见附件1及附件2,以下合并简称《收费目录》),并公布全市执行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《收费目录》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(以下简称“收费项目”)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,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全部收费项目,其中,加“▲”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。截至2022年6月30日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免征和暂停征收的项目不在《收费目录》中。

驻我市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《收费目录》,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。

对于省有明确规定而我市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,相关部门或单位如需开征,应报市财政、市发改部门批准后,方可实施。

二、2022年7月1日起,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《收费目录》为准,其具体征收范围、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《收费目录》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;2022年7月1日以后国家、省发文批准立项、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,按其文件规定执行,市财政、市发改部门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。凡未列入《收费目录》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、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。

三、凡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(暂)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,在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,收费期满后按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。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,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。

四、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及时指导各镇(区)做好我市《收费目录》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。

五、《收费目录》公布后,原《关于公布<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(截至2021年6月30日)>的通知》(太财综〔2021〕5号)废止。

附件:1.《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》(截至2022年6月30日)

      2.《太仓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》(截至2022年6月30日)

      3.索引

太仓市财政局

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2年7月25日

   

(此件公开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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